6万元买的二手车,全车被盗保险公司该如何赔?
2016-05-10 11:56:00   来源:转载   评论:0 点击:

   【要点提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对于超额保险的保险费应当退还。

   【案例】
    2009年2月1日,张某将自已花6万元买的一辆二手丰田佳美小轿车,按新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6个险种,保险期限从2009年2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31日二十四时止。张某亦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缴纳了5346元的保费。
张某于2009年10月22日晚上约22点左右回到车辆停放处时发现车辆被盗,遂及时向太原市某区派出所报案,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当张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双方产生索赔金额纠纷。
    张某于2010年9月向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被盗保险赔偿金216000元。

   【调解】
    本案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以“新车购置价”34万元作为基准向张某收取各类险种的保险费。经调查,本案保险标的始购于1996年,至张某投保时,该车的使用期限已将近13年;而根据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所做的询问笔录及自行书写的购车经过,可知该车在张某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购得时所支付的车款也仅为6万元;另外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也鉴定出该车在2009年10月22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44669元。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应该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额外受益。故本案车辆于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作为基准而投保的各类险种,使得保险合同中该类险种约定的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了保险价值,出现了超额保险。
    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个险种,综合保险合同条款,上述6类险种中针对保险标的物价值收取保险费的险种分别为车损险、全车盗抢险、自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四个险种。根据现行新《保险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案投保车辆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评估价值为46699元,所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的超额部分没有保险利益,导致其签订的超额保险合同部分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对超额部分无赔偿义务。另外,《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按照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金额对上述四个险种收取的保险费,但四类险种约定的保险金额已经超过了保险价值。保险合同中针对车辆价值险种的保险金额应参照《评估报告书》上评估的车辆价值46699元来收取保险费为宜。
    最终在调解中心主持争议双方本着“诚信为本,和为贵”的调解宗旨,各自摒弃偏见,同意按照评估的46699元,作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张某赔偿的最终结果,同时,保险公司将针对车损险、全车盗抢险、自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四个险种,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加上银行同期利息退还给投保人张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的案情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中常遇到的情况。本案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确定保险价值;二是对于超额保险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提示投保人不要盲目增加保额;对于超额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做相应退还,也提示保险公司核保时要认真核实保险标的,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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