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保险条款的背后
2016-05-12 16:16:18   来源:转载   评论:0 点击:

   凡是经历过保险理赔的人,或多或少都会对影响保险理赔的免赔率、责任免除、损失补偿等条款规定产生过不满情绪。孩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跌破了头去医院处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计算赔款首先要减去50元或100元(绝对免赔额),再按一定的比例给付医疗费,说是适用了免赔规定;醉酒后驾车,把车碰坏了,保险公司不理赔,说是责任免除;被人撞断了腿,医疗结束后,请保险公司赔付时一定得拿上原始票据,且必须是在致害人没有进行经济赔偿的前提下才能理赔,说这是遵循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总而言之,你得到的保险理赔金额永远不会大于你的实际损失,想想真是“太气愤”、“太不公平”了!“可恨”的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执行这些条款和规定,并且他们的条款都通过了中国保监会的审批备案。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坚持这么做,这些“不公平”保险条款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规则呢?

   一、免赔额(率)

    1、免赔额(率)的定义及赔偿方法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免赔率分为相对免赔率与绝对免赔率两种。

    在免赔额(率)赔偿方法中,保险人对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不负责,仅在损失超过免赔额(率)时才承担责任。免赔额(率)分为绝对免赔额(率)和相对免赔额(率)。在绝对免赔额(率)中,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本得不到赔偿。绝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相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
 

     2、规定免赔额(率)的意义

     免赔额(率)最重要的作用是防止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由于人们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例如,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后产生了放松对财物安全管理的思想,对物品乱堆乱放,吸烟后随意抛弃烟蒂,发生灾难时不尽力采取措施抢救财产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等。由于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免赔额(率)的制定能使投保人更加谨慎小心地保管和使用自己的财物,减少因心理风险因素带来的损失。如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对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免赔率逐级递增。另一方面,保险条款在执行免赔额(率)时也更多地考虑到了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不管是绝对免赔额(率)还是相对免赔额(率),被保险人损失的程度越大,赔付金额和比例也越高,充分体现了保险对于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时的合理性原则。
 

    二、责任免除

     1、责任免除的定义及范围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如签定海上保险合同后因改变了航道而引发了财产损失。

      2、实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意义

    从客观因素来说,商业保险要保的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所以,保险人会在某些保险产品中将不符合可保风险的风险(如地震、战争等)通过责任免除条款排除在外。

    从主观因素来讲,责任免除条款首先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于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悬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巨额的保险赔付,在道德意识缺失的情况下,受利益的驱使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纵火、投保巨额人寿保险后自残**等行为。因此,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将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归于责任免除中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次,责任免除是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鉴于此,保险人将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项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打架斗殴致伤致残、醉酒后驾驶车辆致保险车辆损坏等。

    从1865年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设立开始,中国的保险业已经有了将近150年的经营历程。看似“不公平”的保险条款,隐含着自然的规律和法则,沉淀了无数古今中外保险人的智慧和结晶,体现了保险的真谛和公平。去除了这些条款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使保险业的经营难以为继,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初衷。 (国寿财险阳泉中支 艾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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