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还是“指定”的好
2016-05-12 16:06:06   来源:转载   评论:0 点击:

         客户黄先生于2010年5月投保了某两全保险,趸交保险费35000元,投保单上的保险受益人一栏未填写。

         2010年10月,黄先生因患直肠癌病故,黄先生的儿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在了解案情后,向黄先生的儿子告知理赔所需资料时强调:因为该保单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将按照遗产继承法来处理该笔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分享该笔保险金35000元。由于被保险人父母已经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其他受益人提交理赔申请资料时,须提供被保险人父母的身故时间的证明资料。被保险人共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他们与被保险人的妻子四人共同领取这笔保险金。

        《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做了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黄先生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正是按照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的。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受益人还是指定的好!因为保险人的身故已经让其家人深陷悲痛之中,还要让其家人为了保险理赔四处奔走,向有关部门所要各种证明材料,可想而知时多么令人沮丧的事。

        所以,在客户投保时,代理人和客户经理一定要高度重视受益人一栏的填写,并且注意,一要正确填写受益人的姓名、受益份额;二要明确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但需由被保险人认可;三是受益人可以变更。在所保障的风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四是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以该受益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未指定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笔者向所有渠道的业务伙伴们大声疾呼:保险受益人还是“指定”的好,请在客户投保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受益人。

     (选自《保险职业教育与培训 》作者: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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