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商业车险改革之百问百答(六)
2016-05-12 15:31:04   来源:转载   评论:0 点击:

51.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5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53.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54.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55.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56.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57.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58.录单过程中过户车辆未点选过户选项,怎样操作补交该单折扣差额?
答: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后,在系统内对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车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59.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
答: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60.山西地区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其他省牌照的车辆可以到山西投保吗?
答: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但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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