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吕梁办事处发布“保险明白消费”十警示
2014-04-25 18:00:00   来源:原创   评论:0 点击: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的防风险意识及理财观念逐步成熟,保险已然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保险消费环境,近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吕梁办事处发布“保险明白消费”十警示。

警示一:解除合同退保有损失
  购买保险前,应计算清楚现有的收入水平及将来可能的收入能力,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是一次性缴费还是分期缴费。根据自身需要及财力状况谨慎选择,不可在银行或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推荐下盲目“投资”,以防投保数额过大、缴费过高而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开销而中途退保,按照《保险法》第47条规定,现有的人身险保险合同对提前退保的约定是有损失的。

警示二:银行也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在取得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可以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为了避免错误地将保险产品当作银行储蓄,请消费者注意两点:一是保险单册封套印有“保险合同”字样;二是保险单册封面标有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警示三:谨防保险销售被忽悠
  少量保险代理人为获得更多的佣金淡化退保损失、免责条款,夸大收益,偷换概念。为了防止被忽悠,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认真接听电话回访;合理使用犹豫期退保权力;防止销售人员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防止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收益做出不恰当的预测或承诺。

警示四:全面了解保障内容
  作为保险消费者,在收到保单后,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每一条款,了解所投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弄清楚发生哪些事故或情形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哪些事故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投保人有任何不解或疑问,应随时与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联系,进行咨询。

警示五:如实告知投保人信息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一定要如实反映情况。例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作为投保人,只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才能享受到保险的最大保障。

警示六:认真接听电话回访
  为了防止存单变保单,防止消费者在不清楚权力、义务的情况下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进行电话回访,与投保人核实保单信息,告知客户享有的权力、义务并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投保人应利用电话回访的时机,核实保险权益,确认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

警示七:正确享受犹豫期权力
  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个险不少于10日,一年期以上的银行代理产品不少于15日,给予消费者考虑是否购买此保险的一段思考时间。在这期间退保,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保单工本费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警示八: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
  如果更换电话号码、搬家,应及时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或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到公司柜面办理相关的保全变更,以避免造成保单失效而无法正常享受保险保障。

警示九:谨访出现无效保单
  部分消费者缺乏一定的保险知识,在少量不负责的营销员忽悠下把保单签了,真正到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保单无效。例如人身险中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填写受益人不明、意外险卡单未激活等,车辆保险没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检验不合格等都属无效保单。

警示十:注意莫生骗赔念头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故意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的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买保险前应找到自身需求、选择侧重点、读懂条款、进行适当的组合。如果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对产品,保障才会发挥最大的作用。

  如果买保险时注意以上警示,就可以极大地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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